
1. 借款利息保护上限是多少?
民间借款的保护上限是四倍lpr,具体的lpr数值每个月都会有变动,所以在计算时会依照特定工具加以计算。《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上限:“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 借款没有写利息怎么处理?
借条没有写利息,那么认定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不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利息。
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有利息的约定,比如借条之外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再比如每个月按时还款时的备注为“利息”,在类似情况下,即便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也可以主张利息。
3. 确实没有约定利息,就什么利息都不能要了吗?
没有约定也可以要利息,但是要的是逾期还款的利息。比如,双方约定借款10万元,一年还清,双方约定没有利息。如果一年后对方没有还款,针对没有还款部分从逾期之日起出借方可以要求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4. 禁止利滚利具体指什么?
指的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本金只计算借款本金,不能算借款利息。比如借款10万元,期限一年,利率为一年10%,逾期还款计算利息时只能按照10万元作为基数计算,不能按照本金加利息的11万元作为基数计算利息。除非双方有所约定。
这是实践中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很多小贷公司、个人职业放贷人都是靠这种方式谋取利益。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有效。该条具体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没有约定利息,但是借款人自愿支付了利息能要求返还吗?
这种情况是不能的。法院实践一般认为这属于双方以实际行动对借款合同中的利息进行了改变性约定。
6. 在许多借款实践中,出借人为了保证所出借款项得以偿还,约定还款时以一定的物进行偿还;而到还款时,由于这些物的价格上涨,导致按照约定所偿还的物折算为金钱数额,其年利率已经超过合同成立时四倍lpr,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
物品超出四倍lpr的部分价值,可以要求返还。
于借款合同来说,提供合同约定的款项是出借人的义务,而依约偿还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则是贷款人的义务。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在实践中约定的以一定的物来偿还相应的借款,其实质上是以物所体现的价值来代替贷款人所应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故在偿还借款时,该物所体现的价值扣除本金后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四倍lpr的,根据前述规定,人民法院对出借人就超出部分的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因此,当事人约定以物偿还债务的,如果偿还借款时所折算的金钱数额,其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四倍lpr的,对于出借人对超出部分利息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